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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户外照明污染立法空白待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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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户外照明污染立法空白待填补
光污染引发的问题日渐严重,但是各个可能相关的政府部门都称不在其权属范围内,记者最后找到最有可能相关的深圳市人居委,发了书面采访提纲并多番催促之后,得到的回复又是:“10个业务处室都无法回复关于光污染的问题。目前关于光污染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权责部门,因此也不归我们管,建议去找城管局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尚且无解,就光污染问题,目前只能发起相关专业人士的探讨和建议,并看看别的城市或国家有无可借鉴经验。

香港光污染也没有立法

和深圳近在咫尺的香港,城市密度更高,商业与住宅之间更加融合,加上本身城市的国际化程度更高,玻璃幕墙、LED、霓虹等光污染的问题较之深圳更甚。香港的光污染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包括环保署、房屋署、消防处、海事处、警务署、民航处、食物环境卫生署。其中仅环保署公布数据显示,在2005-2008年四年间,接到有关灯光问题的投诉190宗,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即便光污染问题严重,但是至今香港也未对此立法,一旦产生诉讼,一般以“侵权”立案。

打开香港环境保护署的官方网站,其专项法律已经覆盖了空气污染、废物处置、水污染、噪音管制、臭氧层、海上倾倒物料、有毒化学品等诸多领域,甚至连停车熄火都已经出台相当具体的条款,但是光污染不在其中。南都记者就此采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香港所执行主任施若龙,他亦表示光污染在香港也是一个新兴议题,立法会虽然曾经探讨,但目前很多法案都在排队通过,以他接收到的信息来看,目前香港还没有光污染的专项法例。

香港市民又是如何应对光污染给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出现的光污染纠纷,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比如一些传统,会在初一、十五的时候,在门外烧香,烟雾缭绕,邻居当然也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是如果邻居没有提起诉讼,政府也不会干涉,但是如果邻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便可以投诉到管理处去,根据此前大家关于公共空间签订的公契进行约束,也可以提起诉讼。”施若龙表示,这个比喻或许并不恰当,但是香港法律对于两者的态度基本是相似的。对于市政配套产生的光污染,政府还是会积极改善,比如采用安装截光式灯具或遮光板等。

日本: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激光

香港也曾经准备借鉴其他城市在处理光污染方面的法规,在香港立法会公布的文档中,一份编号为IN 08/08-09号的文件中,汇总了日本、英国、美国加州在光污染方面的立法情况。

在规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英国和美国加州有强制性规范,在照明装置或者是建筑物开建之前,需要获得政府审批,而日本出台的各种规范基本都属于指引范畴,既不需要政府批准,也没有后续的强制执行。

在管理方式方面,日本和美国加州对于照明区域已经针对照明区域进行分级,其中美国加州更将野生动物保护区列入其中,规定为一级照明区,要求采用能源消耗最低的照明设施,而日本则将本质上应该漆黑的自然公园和住宅社区定位为一级照明区,管制也最为严格,要求照明装置的亮度也最低。但是两者所采用的限制标准是不同的,日本是以亮度来对应不同级别区域,而美国则是以能源消耗来对应。

细节方面,日本要求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探照灯或激光光束,英国要求使用泛光灯时,应确保地方设施不受过强灯光影响,美国加州则将照明设施的电灯功率上限设置为175瓦,一旦超过必须使用“遮光”设计,让光线射向地面。

香港:2008年曾对部分挂墙式路灯安装遮光板

2009年1月7日,议员叶国谦针对光污染提出质询,他表示,有环保组织发现,部分设置于大厦外墙的挂墙式路灯,由于贴近居民窗户,严重影响到居民睡眠质素。质询中,叶国谦也提到由于光线太强影响到人体褪黑素分泌的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表示,从1980年开始,路政署已经避免在大厦外墙安装路灯,以降低对于居民的影响,如果位置接近居民窗户,则会在情况许可下采用“截光式”灯具,提升照明和节能效果,并避免灯泡外漏导致的光源散射,减低对居民的滋扰。路政署还会视乎位置和实际需要,加装遮光板,以防止光源散射至大厦外墙。该份回复还表示,为回应公众诉求,路政署于2008年12月完成初步检视全港所有住宅外的挂墙式路灯,除了安装截光式灯具或遮光板外,还会调整路灯在外墙的位置,或将墙灯改为柱灯。

另一议员李永达随后针对大型广告牌的光污染问题继续提出质询,建议立法规管相关问题。环境局局长回应,机电工程署亦曾就上述问题与商会研讨,鼓励他们如果没有需要,便要尽量把广告牌的光度调小,以免影响居民。议员刘秀成则建议将商业区和住宅区分别对待,但环境局局长回应“香港的住宅区和商业区往往只是一街之隔”,区别会比较困难。但是建议,可以以能源浪费为主线,制订一些监管方式。

(上述案例内容来源,香港立法会2009年1月7日会议记录)

建科院:建议对玻璃幕墙、城市照明等出台控制标准

现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商业活动引起的光污染问题,正是当前城市面临的城市噪声、城市热岛等诸多物理环境恶化问题之一。这些问题是传统城市发展模式下的一种特征,某种层面上,他们甚至是城市繁荣的象征。但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生存环境和民生的关注,光污染、噪声、热岛等城市污染,成为影响宜居品质的重要因素。

因此,针对光污染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在系统研究光污染对人心理和生理承受程度以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基础上,建议针对玻璃幕墙、城市照明等光污染源出台设计和运营管理的控制标准。例如,我们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就提出了“柔和城市”理念,就是要在城市规划中把商业区的规划布局上,尽可能减少商业区对居民区的干扰。比如,沿街建筑与居住建筑有一定的空间退让或物理和植物遮挡。还有在建筑立面设计时,不但要考虑日照分析,还要进行立面反射的分析,采用控制窗墙比和外遮阳形式等减少光污染的产生。针对道路照明和建筑立面照明应该强制采用防眩光灯具,减少上射光。LED、霓虹灯等商业广告,应该学习国外经验,建立严格规格、亮度、设置区域和开启时间等的规范,减少对城市居住建筑的影响。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筑师:玻璃幕墙虽然美观,但不可避免造成光污染

李吉广深圳市卓越集团设计部建筑师

越来越多玻璃幕墙的出现是向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美国纽约的曼哈顿、香港的中环等商业和商务旺区,玻璃幕墙的设计已经被广泛运用,象征着城市的现代化和发达度。这种类型的设计已经逐渐被北上广深等一线中国城市的高端写字楼设计师所采用。

玻璃幕墙在实用上具有它不可替代的优点:第一,玻璃材料能够带来一种美观和现代感,玻璃能够反射光线,产生光线造影,尤其是在夜间外围的光线打在玻璃外墙上造成的反射会极其美观;第二,相比传统外墙玻璃外墙更便于清洁;第三,玻璃外墙能够让室内采光更好;第四,玻璃幕墙内可以加入太阳能装置以转换太阳光为能利用的能源。

但是,玻璃幕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光污染,比如强光经玻璃外墙反射会对人眼造成刺激。其实在玻璃幕墙时代之前,涂料式的、石材式的外墙都会产生光污染,只不过玻璃幕墙的影响更明显。

科普

光污染相关“擦边”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

现在仍是法律空白点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上世纪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环境立法的空白点。

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但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某些省市的条例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只强调应当防治,没涉及防治和处理办法。

律师:

光污染立法的空白不能给受影响者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

唐海洋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介绍说,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法律《环境保护法》,当中并没有将光污染列为环境污染公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里有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等相关单行法,但对于光污染这类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并没有系统的立法。

他表示,与光污染相关的最新法律为《物权法》,其中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条确认了光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源。

唐海洋认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立法的空白目前还不能够给受到光污染影响的人们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也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更不能有效保护环境,不过按照法律实务中光污染与人们生活切身利益的相关度对光污染归纳为3类。

首先是侵入人们居住、工作空间的光污染。不管是自发光还是反射光,造成了不良影响,当前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相邻关系纠纷,或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案由,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处理,至少能达到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目的,如果要索赔损失,则要举证证明“光污染”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在举证上有难度。

其次是在道路、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存在易引起事故、损害社会公益的光污染。如广告牌、射灯等产生的混光、眩光,当前主要通过城管局等部门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和协调,后续还是要通过立法确定光污染为治理对象,使这样的管理与协调常态化。

最后是针对过度照明、人为白昼类光污染,这类污染与人们的直接利益无关,短时间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说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监管都是空白。这类光污染会造成能源浪费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治与否关乎全人类的大环境,在后续立法上也绝不能忽视。

目前针对光污染未来的立法,我国环境保护部的《“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中计划全力做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在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计划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对照明的指标进行了规范要求。

对此,唐海洋建议,应当与时俱进制定光污染防治法,从而使光污染防治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光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而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让当事人起诉、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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